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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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以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为重点。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体系: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运转体系: 第十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置体系: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库,健全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机制,将自评报告、隐患排查、法定检测检验报告等资料信息定期上传,有效实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部门过程监督、政府挂牌督办、隐患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对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违反本细则,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有关部门约谈: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推进落实。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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