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不能靠处罚来约束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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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网 作者:郑相葆 2018-04-28 14:50:28 安全生产法:第90条至94条分别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不到位和不尽职给予了很严厉的处罚,这是应该的和必要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执法检查中事故的处罚界线,有时很不清晰,该处罚多少,用上线还是下线处罚,对企业都是一个重大影响,过重影响企业工作情绪,过轻起不到整改效果,因此一味的在安全检查中用处罚方式来约束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落实责任,也不是最好良方秘药。我认为靠企业自律约束自已自觉的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精品良药。 自律是人的安全意识提高的表现,人的安全意识的提高可以化解环境和条件因素的影响,从而达到一种高层次安全工作状态。当人人自觉自愿的意识到了安全的重要性,安全的前置条件就有了基础,没有违法违章行为,安全事故将大为降低。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要通过内因来起作用。“自律”直接作用于人的内心,由内而外的表现出来,内因的作用力如何,决定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重视程度,是安全生产的根本。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安全工作离不开企业的每一位员工,确保安全归根结底的关键因素还是人。每一项规章制度的遵循,每一个安全责任的落实都贵在每一位员工的自律和企业自身的约束力。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任何人都应当尊重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要努力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素质,让员工真正明白安全的重要性。只有全体员工自警、自律和自救能力提高了,安全生产才有可靠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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